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对加密货币及其交易的管制措施

By Magdalena AK Muir 虚拟财产和数字货币的交易者当前大多需要遵循各州的货币传输法律,因为目前数字货币贸易多数局限于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换层面。州政府的监管机关要求只有拥有许可证的货币传送者才有权从事此类工作,纽约州政府为此还颁布了BitLicense比特币交易许可证法案。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运作,加密货币交换必须获得多州的许可。 作为初创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首次货币发行(ICOs)引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意,该委员会称,根据1933年证券法案,市场化的代币属于投资合同和证券的一种。由于出售未注册的证券违反美国联邦法律,SEC启动了对此类ICO的调查和执法行动。SEC认为许多美国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被当作货币传输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但是该种监管框架并非为此类新型交易设计。因此当交易的加密货币是证券时,为了获得联邦证券交易法的保护以及SEC的监管,投资者应当通过在SEC登记的平台或实体,例如国家证券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ATS)或经纪商进行交易。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指出,任何销售可兑换的虚拟货币(包括以ICO的形式)的开发者,以此换取替代货币的另一种价值,都属于货币传送者的范畴。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出售ICO货币或将其兑换为其他货币或有价物的交易。尽管FinCEN的规定免除了以及在SEC登记注册的实体作为货币服务业者在FinCEN但是这一豁免并不适用于各州货币传输法律的要求。美国阿拉斯加、阿肯色州、德克萨斯州、夏威夷、爱荷华州、北卡罗来纳州、波多黎各、南卡罗来纳州、美属维尔京群岛、佛蒙特州和华盛顿州联合颁布的“统一货币服务法”(The 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明确规定,免除已经在SEC注册的经纪商以及清算机构重新注册货币传送许可证的要求,但是其他的州则没有类似的豁免规定。纽约的BitLincense法案就不包含对已注册的经纪商的豁免,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经纪商是否被豁免注册许可的要求或其他BitLicense中规定的要求。 有人建议SEC应当考虑通过新的法规,排除各州货币传输法律对已经在SEC注册的经纪商以及其他根据联邦法律属于证券范畴的加密货币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适用。其他更加传统的虚拟货币贸易交易可以继续受到各州法律的管制。因为经纪商和其他SEC注册登记的实体必须满足严格的反洗钱和消费者保护的要求,此种方法的负面影响比较有限。同时,这种做法还可以提高加密货币监管的稳定性,并缓解州一级的总体监管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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